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咸安区浮山街道太乙村、温泉街道黄畈社区、汀泗桥镇黄荆塘村、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614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I、Ⅱ、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分别为85.20万元/公顷、78.45万元/公顷、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43.4346万元、安置补助费215.1520万元、青苗补偿费2.9742万元,合计361.5608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三、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范围,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该村(社区)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社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反馈渠道: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07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5-8315185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