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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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咸安区浮山街道太乙村温泉街道黄畈社区、汀泗桥镇黄荆塘村、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614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I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分别为85.20万元/公顷、78.45万元/公顷、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43.4346万元、安置补助费215.1520万元、青苗补偿费2.9742万元,合计361.5608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范围,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社区)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反馈渠道: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07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5-8315185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72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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