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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乡村振兴事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国家对乡村振兴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小型项目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由于缺少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监管层层加码等原因,导致审批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削弱了群众获得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切实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政府投资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业生产类、农村生活类、社会事业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明确了整区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二)明确了立项审批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了立项审批流程:一是村级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二是村级按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四是简化审批许可;五是特殊情形审批。

(三)明确了建设方式

《实施方案》明确了三种建设方式:

一是对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的建设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

二是采购确定施工主体。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级组织负责询价,确定施工主体。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询价,确定施工主体。对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和见证,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定中标施工主体。

三是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程序委托区国有平台公司承建,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采取依法委托区国有平台公司承建的方式建设。

(四)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即一是降低代理成本;二是施工监管;三是组织验收;四是资金结算;五是资产移交。

(五)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即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要承担主管责任;区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特别强调了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安全监管、创新机制形成合办,推动方案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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