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的实施方案
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案。
1.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2.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3.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整区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立项审批
(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两议两公开”),拟定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按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拟定具体项目可行性报告,报乡镇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采购、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四)简化审批许可。乡镇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五)特殊情形审批。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报区水利和湖泊部门同意。
三、建设方式
(一)村级组织自建自管。对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的建设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确定建设方案,组织村民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
(二)采购确定施工单位。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村级组织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建设方案,确定施工单位需要的资格和资质条件,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
1.询价。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级组织负责,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受益组村民代表组建询价小组,确定施工单位,区直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党委、驻村镇干部组建监督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现场监督。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受益组村民代表组建询价小组,确定施工单位,乡镇司法所、区直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党委、驻村镇干部组建监督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现场监督。
2.竞争性谈判。对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和见证,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登记项目相关信息,并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报名,组建谈判小组,在公告指定地点组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三)委托代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程序委托区国有平台公司承建,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采取依法委托区国有平台公司承建的方式建设。
四、项目管理
(一)降低代理成本。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确定审批、采购、审计代理机构,降低代理成本。
(二)施工监管。村级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组成工程监理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组织验收。村级工程监理小组组织工程验收,确认用工清单,形成验收和决算报告,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实施结果。乡镇组织区直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党委、驻村镇干部和乡镇财政所专管员审核村级验收和决算报告,组织审计代理机构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和出具决算报告;区级报账项目可由项目投资部门组织审计代理机构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和出具决算报告。
(四)资金结算。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区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按投资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要依据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施工单位。
(五)资产移交。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开展资产确权登记,每年第一季度,资产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五、监管责任
(一)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确定运营主体。对公益性资产,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落实管护责任人。
(二)乡镇要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受理项目采购中的投诉举报,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要指导项目法人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必要性、资金筹措以及是否会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要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三)区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管等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确保乡镇承接好项目审批等工作。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的相关事项。
(四)区级有关部门要创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此方案执行,各乡镇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