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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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的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理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二、出台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明确了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主要任务:一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二是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项目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主体,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移交到位;三是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三)明确了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乡村振兴局牵头,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办、场)为成员单位的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落实职责分工,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的指导,按照确权情况,做好监管职责、资产后续服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等。三是开展专项治理,区纪委监察委督促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行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严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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