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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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核查、确权登记、后续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摸清2013年以来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实现保值增值。

(二)资产范围。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用于金融扶贫贴息、各类保险、风险保证金、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未形成资产的各类补贴除外。

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生产生活发展所构建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

二、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的流向,分类摸清本部门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及本部门资金拨付至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各乡镇办场负责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上级拨款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各乡镇办场、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基础上,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主体,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区级主管行业部门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科技扶贫、到户增收、建房补助等直接到户到人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建立台账;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文化广场、光伏电站、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可以确权到村,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村卫生室、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卫生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乡镇内专项扶贫资金所形成扶贫资产,由乡镇负责确权。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必须明确产权主体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区级主管行业部门审核并确定归属。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后续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管护办法、费用保障等内容,财政部门要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范畴统筹安排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相关行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明确具体管护负责人,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要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进行管护,公益性资产,镇村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光伏电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运行管理。确权后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要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和发展生产实现脱贫增收。

)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并主动进行公开,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优先帮扶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资产处置。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其中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可通过续签合同或按照产权归属统一回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处置结果要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乡村振兴局牵头,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办为成员单位的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办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高度重视,落实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和确权登记资产规模,及时统计汇总上报相关表册。

(二)落实职责分工。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工作,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湖泊、文化和旅游、商务、生态环境、电力、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扶贫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工作,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的指导,按照确权情况,做好监管职责、资产后续服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等。

(三)开展专项治理。过渡期内区纪委监察委将跟进监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行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严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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