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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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助推“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90号)《关于对咸安区近三年本级技改配套资金情况的通报》(咸工崛起办文2019〕1号)精神,围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的新一轮工业企业改造升级高质量发展主题,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加速改造提升我区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增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竞争力。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改专项资金奖励总额

区级技改专项资金3000万元,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项目奖励标准

(一)企业续建扩建扩大再生产(车间、研发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研发投入项目,按企业研发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于申报省级技改资金的工业项目,除享受省级的奖励支持外,未达到区级奖励标准的由区级补齐。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隐形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绿色示范工厂”、“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对设备更新改造、研发投入,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同一企业以上五项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在实际操作中,若全区技改专项资金超过3000万元时,按以下比例压缩法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实际奖励金额=单个项目按文件标准奖励金额×(3000万元-其他项目支持类奖励总额)/全区所有项目按文件标准奖励总额

对于区级补齐类奖励,按照区级奖励标准总额进行压缩后的奖励额减去省级的奖励后的差额由区级补齐;其他项目支持类奖励金额不压缩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奖励范围:咸安区工业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咸安区本级,且应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条件:

1.续建扩建扩大再生产(车间、研发楼)的竣工投产项目,企业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企业新设备安装调试到位且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项目,企业研发实际支出1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无信用不良记录

3.企业纳税额扣除政策因素(如疫情期间的税务减免、增值税抵扣等)影响后,较上年同比有所增长。

(三)奖励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获得技改奖励支持的项目,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如下申报资料至区科经局规划和技术改造股,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1.续建扩建扩大再生产类项目,请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证;

2)申报企业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清单、对应发票及新增基础设施照片;

4)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升级类项目,请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证;

2)购置设备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设备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

4)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3.企业研发投入类项目,请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人员(需提供资质证书)工资表;

2)项目名称(研究课题)与大专院校合作合同(复印件);

3)购置科研设备合同、耗材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设备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四、其他项目支持类奖励

(一)示范企业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获得市级认定的“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绿色示范工厂”、“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二)“企业上云”分类奖励:基础系统类云服务补贴1000元,平台系统类云服务补贴2000元,业务应用类云服务补贴4000元,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

(三)“一事一议”奖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对咸安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较大贡献潜力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对项目建设产生的贷款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对项目进行奖励。

五、项目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乡镇办场、咸安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投资总额和建设现场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项目审核:由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六、附则

具体实施方法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1825号)执行;执行中如区级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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