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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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授权运营模式,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授权运营模式

我区按照《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规定,以整体授权模式推进,逐步探索在数据增值潜力显著、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领域,按必要、稳慎原则,实施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

二、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和产品

(一)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

区政数局牵头,联合全区数据关联部门对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识别重要数据和普通数据,编制《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明确数据来源、类型、管理单位、级别及开发方向,标注重要数据保护要求。目录报市政数局备案后纳入市级平台管理,动态更新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划定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范围

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授权运营。垂直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并承接本领域国家部委和省、市级数据属地回流,支撑授权运营。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需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省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

(三)制定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运营机构按市场需求汇总场景及数据需求清单,依“一场景一审核”原则,经区政数局及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市政数局备案后,依托市级平台发布清单。涉个人信息产品需采取去标识化、加密等措施并获数据主体授权;涉重要数据产品需额外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四)知识产权归属

原始公共数据知识产权归数据提供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主张私有产权。运营机构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归其所有,但不得侵犯原始数据所有权及公共利益,且不得超出授权协议范围行使权利。

三、授权运营实施

区政数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向社会公示;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3年,授予其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一)运营机构确定

授权运营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数据开发、运营及安全保障能力,安全能力通过等保三级及以上测评,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近3年无网络、数据安全事件。二是经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法人及高管无重大处罚、失信和违法犯罪记录。三是运营人员经安全法规和业务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符合法规政策要求。

(二)授权运营流程

1.区政数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明确授权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

2.法人组织作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运营人员培训证明等)。区政数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择优选定运营机构,向社会公开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政数局与选定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签订前需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

(三)运营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出现协议期满、提前终止、违协整改不力、被限制数据经营活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区政数局立即关闭其权限,会同网信、公安部门监督数据安全退出。运营机构需在退出通知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数据移交流程清单,经审核后完成移交并确定性删除数据,相关材料报区政数局备案。移交前安全责任由运营机构承担,移交中操作不当引发问题的由其全责,移交后由数据主体承担;技术缺陷引发后续问题的,运营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且需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四)运营管理

1.组织数据提供部门按市级规范开展数据治理,分批次接入区级数据,推动上级数据回流,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2.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运营通道,已建的纳入市级平台统一服务,未经批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运营协议;依法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不得借授权运营规避公开义务

3.运营机构组建专业团队,制定主体入驻、退出规范和标准化运营流程,报区政数局同意后实施;开发利用主体需通过等保三级测评,近3年无安全事件,运营机构联合其开发产品并定期报送情况

4.运营机构在市级平台开展运营,可拓展经认证的专业工具,通过数据沙箱、隐私计算等方式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涉个人信息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整个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2026年持续优化数据治理全流程,形成标准化、规范化、可持续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2027年全面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深度与水平,推动公共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应用,切实以数据要素赋能区域特色产业升级,助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四、授权运营保障机制

(一)数据安全与审核机制

区数据提供单位、运营主体、开发主体分别建立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披露数据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处置。建立出域审核机制,数据产品经运营主体审核、区政数局复核后报市政数局备案;建立争议处置机制,开发利用主体对审核结果有争议的可向区政数局申诉。重要数据运营主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年底前报送评估报告并整改问题。

(二)数据主体权益保障

运营机构申请公共数据时,需清晰通俗告知数据主体数据使用范围、方式、期限及产品去向等核心信息;数据主体认为运营机构存在超出告知范围使用、使用方式不当或数据有误的,可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益分配与成本核算机制

建立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成本含开发、安全管理等,收入含产品销售、服务等,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公共数据产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定价方案经合法性审核。按“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分配收益并动态调整,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范围,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上缴财政。

(四)监督评价机制

区政数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评估授权运营情况,重点评估数据开发进度、产品服务本地成效、安全合规情况,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及市政数局,作为调整开发方向、优化运营服务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部门职责

区政数局负责统筹协调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制度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监督非税收入上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做好数据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数据提供单位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和安全监管。

(六)法律责任

运营机构、开发利用主体等违反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政数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需与市级方案衔接的按市级方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从其规定;涉及区级数据开发的具体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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