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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

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和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办法

截至2020年7月31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继续按照社保现行政策参保缴费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补贴

(一)补贴范围

凡属我区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建档立卡专业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参照咸宁市2020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确定,补贴年限为15年。

2.建档立卡兼业退捕渔民个人缴费全额补贴标准为20000元,补贴年限为10年。

3.退捕渔民每年个人缴费补贴金额标准为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除以个人缴费补贴年限。

(三)补贴方式

缴费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退捕渔民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退捕渔民当年个人缴费高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当年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小于应补贴年限的,剩余年限个人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退捕渔民应在每年9月30日前通过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交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报当年缴费补贴。区人社局根据退捕渔民人员名单及缴费信息核算当年应补贴明细,向区政府申报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捕渔民当年未参保未缴费或者未及时申报缴费补贴的,不享受当年个人缴费补贴。

(四)补贴资金

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相关资金解决。

三、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退捕渔民身份的审核分类;各乡镇办场组织协调辖区内退捕渔民参保缴费工作,汇总资料统一上报区财政局负责退捕渔民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区人社局负责退捕渔民参保缴费信息核实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的审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以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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