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我区地处长江流域,在长江禁捕退捕区域范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和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及省禁捕退捕领导小组11月26日在我区调研督办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二、参保范围及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属我区禁捕退捕及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二)参保办法
退捕渔民应结合自身年龄等情况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20年7月31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继续按照社保现行政策参保缴费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
退捕渔民分专业渔民和兼业渔民享受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专业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49773元(咸宁市2020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补贴年限为15年,每年补贴标准3318元(49773元/15年)。
依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专业渔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参照所在市、州2020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确定。我市2020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49773元(2019年度咸宁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91元的3倍)
2.兼业退捕渔民个人缴费全额补贴标准为20000元,补贴年限为10年,每年补贴标准2000元。
依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年限不少于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二)补贴方式
缴费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退捕渔民应在每年9月30日前通过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交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报当年缴费补贴。
为确保退捕渔民享受全额缴费补贴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选择高于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的档次,专业渔民应选择34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标准3318元/年),兼业渔民应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标准2000元/年);退捕渔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因年缴费标准普遍高于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应按时缴纳当年保费。
退捕渔民领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小于15年的,剩余年限个人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退捕渔民当年未参保,未缴费或者未及时申报缴费补贴的,不享受当年个人缴费补贴。
四、补贴资金筹措
根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相关资金解决。
五、其他规定
根据鄂人社发〔2020〕43号规定,退捕渔民年龄界定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应依法公开。
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