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区域 | 备注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咸安区司法局基层股 | 咸安区 | 永安、温泉、马桥法律服务所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咸安区司法局基层股 | 咸安区 | 永安、温泉、马桥法律服务所 |
| 3 | 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律所住所变更,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进行初审等事项的材料初审和上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 咸安区司法局律师工作股 | 咸安区 | 咸安区各律师事务所 |
| 4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 咸安区司法局律师工作股 | 咸安区 | 咸安区各律师事务所 |
| 5 | 律师执业证办理、变更、注销申请等事项的材料初审和上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咸安区司法局律师工作股 | 咸安区 | 咸安区各律师事务所 |
| 6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 咸安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咸安区 | 咸安区公证处 |
| 7 | 对司法鉴定所的日常监管 | 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 咸安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咸安区 |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