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36号
受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洞口村细屋一路终点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咸安编发〔2024〕42号)等相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经研究,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 委托执法范围
咸安区管辖区域内委托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对适用于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事项,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决定权。
(二)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决定权。
(四)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中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涉及单位罚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及以下、个人1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决定权。
(五)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责令关闭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单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个人超过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在履行合议程序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请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其他执法相关事项。对于收到的案件线索、督办意见、投诉、举报等,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查办,涉及卫生健康领域许可等现场审查工作,委托由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办。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托单位限期整改。
(三)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托单位独立开展受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
(五)委托单位依法对受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六)对受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及单位罚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个人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发现法律适用或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委托单位有权责令受托单位予以说明并纠正。
(七)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调整。
四、受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正式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四)受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应定期将执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委托单位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呈报书面整改情况。
(五)受托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经局法监股审核,报请委托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六)受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七)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行政处罚案卷等台账资料统一由受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管,委托单位可以随时调取、查阅。
(八)受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区卫健局法监股备案。
(九)受托单位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业务水平,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三书同达”等执法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2年,自2025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贰份,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咸宁市咸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签章): 受托单位(签章):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