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咸安区统计局 | 统计工作(执法)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统计执法监督股 | 一年一次 | 抽查对象和抽查比例不少于“四上”法人单位的1%,,被抽中调查对象本年抽中后下一年不再重复抽取 | 计划于7-8月份开展,用时一天 | 1、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2、关于认真配合咸安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3、咸安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4、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