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1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 |||
3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 ||
5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6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
7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1 |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以及其他适应培训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 | |
2 |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与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
3 |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1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
2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保障部 |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
3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人社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 ||
4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社部 |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 ||
5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
6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劳动保障部 |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
7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社部、国家卫健委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 ||
8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地方政府规章 | 1 |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本省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