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主项 | 发起部门 | 检查对象 | 抽查时间及频次 | 抽取检查人员数量 | 抽查方式 | 设立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咸安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处安全站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受监工程)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受监工程)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
3 | 对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受监工程) | 4次/年(每季度1次) | 2人 | 现场检查 |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44号)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要求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二)在建造、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等施工现场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三)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五)及时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六)按照规定在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七)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 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 | |
4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安全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受监工程) | 每季度不少于1次或根据项目进度节点进行检查。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施工周期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五)对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
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受监工程) | 4次/年(每季度1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
6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受监工程) | 4次/年(每季度1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
7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从业情况的监管 | 咸安区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项目(受监工程) | 4次/年(每季度1次) | 2人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
8 | 对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 咸安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处市场站 | 监理工程师、建造师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注册、执业、继续教育、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 2.注册建造师是否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
9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监理活动的监管 |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进行检查、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监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0 |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对区报建项目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 |
11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中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 | 建设单位 | 一季度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 | 1.《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二)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三)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四)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五)压缩合理建设工期;(六)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
12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 咸安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处质量消防站 | 建设单位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对区报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政检查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13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对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的行政检查 | |
14 |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管(限额以上工程) | 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 2次/年(每半年一次) | 2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对区报建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5 |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的监管 | 在区住建局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 项目申报备案时网上消防审批系统随机确认抽查对象 | 2人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对各方主体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 | |
16 |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监管 | 在区住建局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 项目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 | 2人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1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对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 |
17 | 对燃气经营与经营者的监管 | 咸安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 我局管理的燃气经营企业 | 7-9月,1次/年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18 | 对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的监管 | 我局管理的燃气经营企业 | 7-9月,1次/年 | 2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对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的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