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13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 第六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章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 | 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章第二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五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5 | 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6 | 对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7 | 对公开募捐资格审核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8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9 | 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为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一章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八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1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行为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部门规章】《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1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为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12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为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政策性文件】《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第四条 第一项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3 | 对老年人福利补贴行为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4 |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付行为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第二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5 | 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二章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第十七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16 | 对特困人员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43号)第二章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7 | 对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8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章第九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19 | 对孤儿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部门规章】《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二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20 |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政策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第二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21 | 对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第五章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部门规章】《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22 | 对慈善组织认定行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章第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3 | 对养老机构备案行为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 老龄养老股 | 咸安区 | |
24 |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行为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十八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5 | 对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补发服务行为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十二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6 | 对慈善信托备案行为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7 | 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28 | 对社团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29 | 对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0 | 对强制取缔非法社会团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3 | 对强制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34 | 对非法经营墓穴、墓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3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五章 第十九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36 |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3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3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八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39 | 对社团年检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第十二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0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1 | 对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2 | 对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3 | 对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章第四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6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7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8 |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49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六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50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51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七条 | 老龄养老股 | 咸安区 | |
52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 老龄养老股 | 咸安区 | |
53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老龄养老股 | 咸安区 | |
54 | 对强制取缔非法基金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55 |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56 |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 | 老龄养老股 | 咸安区 | |
57 | 对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58 | 对民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59 | 对非公募基金会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60 | 对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第五条 【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61 | 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章第五十七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62 |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3号)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63 | 对行政区域界线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二条 | 地名事务股 | 咸安区 | |
64 | 对农村福利院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 救助儿童股 | 咸安区 | |
65 |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6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 |
67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 组织慈善股 | 咸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