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咸安区公安局 | 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二章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部门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第一章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咸安区公安局网安大队 | 每企业一年1至6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对不合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由省市级公安机关统一文书标准 |
2 | 咸安区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一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咸安区公安局网安大队 | 每企业一年1至6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检查,对不合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由省市级公安机关统一文书标准 |
3 | 咸安区公安局 | 1、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2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 《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纠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咸安区公安局 | 1、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2、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令第564号)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 1次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5 |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 |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依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爆破作业安全进行治安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6 | 咸安区公安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咸安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 每企业一年4至12次 | 依照易制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省禁毒办统一印制 |
7 |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 | 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 【部门规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易制爆危化品购买流向备案和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进行检查 | 无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8 |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54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流向和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进行检查。 | 无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9 | 咸安区公安局 | 消防安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0 | 咸安区公安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1 | 咸安区公安局 | 烟花爆竹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咸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爆花爆竹储存场所进行治安防范检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