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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加大金融支持 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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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咸安区加大金融支持

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造成的资金困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好用足金融优惠政策

1.大力推行专项再贷款发放。各银行业机构要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享受贷款优惠利率,经财政按再贷款利率50%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1.6%。

2.积极做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各商业银行业机构要对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3.加快推进政策性专项信贷发放。各政策性银行要充分运用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加大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4.大力发展“楚农贷”业务。“楚农贷”是湖北省农业担保集团与咸安区政府、银行按442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合作,为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免抵押信用的贷款。区金融办进一步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协调农业农村局、省农业担保公司和相关合作银行,强力推进贷款发放,力争2020年发放总量不低于4000万元。

5.积极推进创业贷款发放。对符合条件的、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贷款,财政部门10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区金融办协调人社局、财政局、银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进创业贷款投放,力争2020年创业贷款发放不低于3000万元。

6.持续推进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按照“5万元以下、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的要求,金融机构全力予以支持,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尽贷。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防范小额扶贫贷款逾期风险。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7.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首贷率和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占比。2020年,全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8.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缩短放贷时间,加大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全域旅游交通基础设施、新基建等重大项目的融资对接力度;聚焦脱贫攻坚、春耕备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9.各银行业机构要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保理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10.扩大外贸信贷投放,开展押汇、贴现、保理、票据、流贷等短期融资便利,灵活运用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中长期融资便利,满足企业贸易融资需求

11.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低息贷款投放,丰富融资产品,推广各类线上、线下纯信贷融资品种。

三、纾解企业还款压力

12.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可向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13.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无还本续贷工作力度,提升无还本续贷比率。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14.精准用好应急过桥资金,对需要过桥应急的各类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全力服务企业,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5.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依法合规设立一家政府全资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原有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清理工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转所有在保业务,对原机构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和处置,确保有序退出。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力度,加快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16.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统筹使用中央、省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对担保费、再担保费进行补贴。

17.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设立和落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尽快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18.各保险公司要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运营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对2020年1月23日以后有效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以上,且保险责任不变。鼓励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等进行免费延期且保险责任不变。

19.完善和加强疫情期间政策性保险的管理。政策性“三农”保险经办公司在确保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真实投保意愿的前提下,可暂缓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疫情结束后及时补齐。积极实施和推广精准扶贫“双保险”、“防贫保”保险,防止脱贫户和贫困边缘户因学、因灾、因病重新返贫。积极推广扩大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巨灾保险。

20.大力引进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做好“三农”、扶贫、应急救灾等重点领域政策性保险推广与服务。

加大类金融机构纾困力度

21.各金融租赁公司要综合运用直租、售后回租等模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设置灵活适宜的还租计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减免费用,适当缓收、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2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要优先为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酌情缓收或减收租金利息、延长保理融资期限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七、完善金融机构评价考核体系

23.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和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24.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免于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导致的贷款损失,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25.监管部门开展2020年度有关监管评价和评级时,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支持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情况,在相关指标中体现差异化监管导向。

八、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2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经申报符合要求的,由省上市办直接纳入上市后备“银种子”名单,并优先纳入“金种子”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

27.对企业IPO、股票公开发行以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申请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优先审核;对再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实行“绿色通道”。

28.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做好综合金融服务工作

29.大力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以政府纾困帮扶为核心,以财政金融支持为保障,建立开放式财政金融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帮助受疫情影响产生暂时困难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建立纾困资金或过桥资金,助力企业纾困和渡过难关。

30.探索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助力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为企业提供精准快捷的金融服务。开展金融首贷培植、银行上门对接等融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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