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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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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扰民等隐患,根据《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4年8月20日咸宁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颁布),现就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二、咸宁市区外环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即:东至贺胜路与十六潭路交汇处、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北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站环形区域内。

  三、限鞭区内,准放时段为农历二零一五年腊月二十三至二零一六年正月十五(公历2016年2月1日凌晨零时至2月23日凌晨24时),可以有限安全燃放;禁放时段为二零一六年正月十六至腊月二十二(公历2016年2月24日凌晨零时至2017年1月19日凌晨24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鞭区内禁止燃放时段。发现非法储存、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缴。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上述单位、组织以及所辖地区、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一律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责。

  六、春节期间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要确保科学、安全。必须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

  七、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对未经许可燃放的,一律依法给予重罚;因燃放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一律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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