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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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保障该法典落地实施,消除制度冲突与障碍,按照上级关于生态环境法典配套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对照市级清理成果,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对我区现行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为确保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及最新政策要求紧密衔接,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审议稿)》(以下简称《通知(审议稿)》)。

二、清理原则与过程

本次清理工作严格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坚持依法清理、分类分级负责、闭环管理。为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推进会,明确清理范围、主体、标准及时间节点。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各起草或实施部门对照上位法调整、政策更新和本地实际执行情况,逐件开展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评估,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并书面反馈。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逐一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拟废止、拟修改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拟保留文件是否符合现行管理要求。

针对拟废止、修改的文件,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清理结果合法合规、务实管用,坚决防止出现制度“真空”或弱化监管。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过筛,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切实守牢合法性审查底线。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涉及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5件。具体如下:

(一)予以保留25件。此类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冲突,继续有效。

(二)予以废止(失效)12件。主要涉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有4件内容需要完成修改,本次修改主要采用换上位法开展。

(四)予以修改4件。主要涉及因上位法发生变动而开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通知(审议稿)》经本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依法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需修改的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抓紧推进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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