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咸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重点投向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公益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优先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资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债或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一)编制流程:每年9月区发改局启动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建议,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编制草案,经区投委会研究、区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计划效力: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不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先行实施;
(三)调整程序: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项目的,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区投委会审议。
三、项目决策与审批关键要求
(一)常规审批流程
项目单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局或相关部门审批,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简化审批情形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特殊项目审批
1.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先与区政数局对接实施方案,再立项审批;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计划、财政局审核预算,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可先行开工,事后2个月内完善审批手续并提交佐证资料。
(四)概算管控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的10%,超出的需按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与工程变更管理
(一)建设核心制度
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
(二)概算调整程序
1.调增幅度<10% 且额度<100 万元: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发改局核定;
2.调增幅度≥10% 且额度<100 万元:主管部门附相关材料,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同意后,报区发改局核定;
3.调增额度≥100万元:主管部门附相关材料,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投委会研究,区发改局结合评审意见核定。
(三)工程变更规范
1.变更原则: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不得拆分变更;
2.单次增加造价≥200万元或超标段合同价20%、单次增加造价100万元-200万元或超标段合同价10%-20%、单次增加造价≤100万元或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分别按对应程序审批或备案;
3.应急变更:突发事件需紧急变更的,先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五、评价与监督机制
1.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投资计划安排依据;
2.资金监控:财政局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行 “双监控”,问题整改不到位可调减预算;
3.全程监督:区发改局、主管部门等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概预算决算执行全程监督;
4.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严格追责。
六、附则相关说明
1.施行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安政发〔2019〕4 号)同时废止;
2.特殊情形:使用上级资金且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