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措施》起草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助推我区建设“四个首善之区”的重要力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咸安实际,草拟了《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下称“八条措施”)。
二、《措施》政策依据
《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咸政办发〔2024〕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4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等文件。
三、《措施》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入规入统、技改投资、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品牌创建、金融信贷等八个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作出明确奖补标准,较为系统地明确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其中有五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作出说明。
四、本措施执行期限及适用范围
本《八条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咸安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八条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八条措施》执行。
本《八条措施》所涉及的相关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运营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地在咸安辖区内,申报当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