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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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市的部署要求,我区于2024年开展了新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及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背景与意义

1.贯彻依法行政要求,通过清理与上位法不符、增设市场主体义务、损害公平竞争的文件,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为促进高质量发展,需关注与机构改革相关的事项,特别是那些在机构改革后出现的不适应和不一致的问题。

3.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民生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以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1.清理对象截至2024年11月20日,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75件。

2.审查重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的,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机构改革相关的,与机构改革后不适应、不一致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宣布失效的文件中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实施部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内容。

三、清理结果

经过全面梳理、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核,清理结果如下:

1.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2〕93号)中关于运行机制的条款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关于拍卖、租赁、承包年限的具体数字,以适应当前政策和实践的需要。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落实咸宁市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3〕1号)中关于不孕不育诊治指定医疗机构的描述进行了调整,去除了“市内指定的唯一一家”和具体医院名称,以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和灵活性。

2.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这些文件经过审查后,被认为仍然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因此继续有效。具体清单详见文件附件1。

3.宣布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这些文件由于不再适应当前的法律环境或政策导向,或者已经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因此被宣布失效或废止。具体清单详见文件附件2。

4.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目前有2件文件需要修改,相关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在修改期间,这些文件仍然有效。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有新的规定,应遵循这些规定。若修改期满未完成修改,文件将自行失效。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同意,修改期限可以延长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将规范性文件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制定、公布、清理、备案全流程信息化监控。

2.强化备案审查,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杜绝“红头文件”任性发文。

3.加强宣传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重点说明保留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此次清理工作体现了咸安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确保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适应性,有助于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咸安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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