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热门搜索:

区政府相关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

《咸安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咸宁市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咸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战略。符合咸安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方向,聚焦主业发展,严控非主业投资。

(二)效益优先。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目标,科学论证投资可行性,确保投资回报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三)规范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可问责。

(四)风险可控。建立健全投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置各类投资风险。

第五条 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指导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分类监管、全程监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投资决策自主权,承担投资风险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决策权限划分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评估规则;

(三)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投资项目实施、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

(五)投资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和监管规则。

第七条  区国资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政策要求和监管实际动态调整。企业应当在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投资禁止目录,不得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投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全面记录项目论证、决策、实施、投后运营等各阶段信息,实现投资全周期可追溯。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负债水平、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和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二)主业和非主业投资结构、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预期收益和风险评估;

(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区国资局备案。区国资局对存在合规性问题的投资计划,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意见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和风险防控措施;

(二)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行业、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企业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行为应当向区政府报告,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行为应当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2%(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10亿元以下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1%(1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对外股权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15日内报区国资局备案。备案的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或者会议记录等项目决策相关材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防控等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未纳入备案范围的小额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区国资局登记,涉及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的项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每季度末向区国资局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区国资局报告:

(一)项目投资额超过原预算10%及以上;

(二)项目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化;

(三)投资合作方出现严重违约或经营恶化;

(四)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预期目标实现;

(五)其他可能导致项目失败或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测,重点跟踪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风险管控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区国资局定期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项目决策程序合规性、招标投标规范性、资金使用合理性等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国资局报送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四)本年度投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完成投运1年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决策科学性、实施效果、运营效益和目标实现情况,后评价报告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局配合区发改局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专项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投资决策追责和完善监管制度的重要依据。对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建立投资审计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决策、资金使用、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环节的合规性,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在项目论证阶段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预案;在项目实施阶段动态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在投后运营阶段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范运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全面核查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运营情况和市场前景,不得向资信不良、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主体投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对出现持续亏损、不符合发展战略、风险不可控的投资项目,及时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清算注销等方式退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一)未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投资;

(二)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担投资风险;

(三)通过嵌套投资、关联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

(四)投资国家和省市明确禁止的产业或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投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闻资讯一网打尽,政务服务尽在手中。
云上咸安
咸安发布
  • 欢迎下载“云上咸安”APP、关注咸安政府网官方微信“咸安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云上咸安”二维码下载APP。
  • ②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或搜索“咸安发布”、“xianancn”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打印 】
【 字体: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