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相关部门:
《咸安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提质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民办函〔2024〕10号)、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咸宁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咸民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缔造”的思路,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探索建立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机制,推行“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助餐模式,打造15分钟老年助餐服务圈,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4年底,城区助餐覆盖面达到60%以上;到2025年底,城区助餐覆盖面达到100%;到2026年底,乡镇政府驻地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落实为社会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性质,满足全区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到实惠。
(二)鼓励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三)注重质量提升。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老年助餐安全可靠。
三、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在咸安区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主体:有意愿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养老机构食堂、党群活动中心、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
(三)服务方式:老年人可采取网上订餐、现场就餐、定点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四、助餐服务机构
(一)幸福食堂。依托养老服务综合体、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设置具备现场制作餐食、堂食的幸福食堂。原则上就餐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集中供餐能力不少于50人每餐。
(二)老年助餐点。依托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红色驿站、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原则上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集中供餐能力不少于10人每餐。
(三)老年餐桌。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的直线间隔距离原则上应大于1公里以上。
五、服务和管理要求
(一)统一命名认定。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助餐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委托运营等工作,对审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单由区民政局在官网上公布,区民政局组织设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挂牌名称、氛围营造、管理制度等,乡镇(街道)组织挂牌,挂牌名称为:“**幸福食堂”,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老年助餐服务流程、符合老年人口味的营养膳食菜单及老年套餐价格等,方便老年人知晓。
(二)规范服务标准。老年食堂以提供午餐服务为主,有条件的可提供早餐、晚餐服务。助餐点可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制定物美价廉多样化的老年营养餐,可自行制定优惠措施,不作硬性规定,如针对老年人就餐给予折扣优惠,或在充值就餐卡时给予一次性优惠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有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告知和引导提示。
(三)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咸安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录入老年人个人信息,逐步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助餐服务通用。各助餐站点应做到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六、补贴政策和资金来源
包括老年人助餐补贴和配发终端设备。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在咸安区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天3元标准给予助餐补贴(早餐除外)。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就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区民政局根据配发的终端系统或咸安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老人就餐数据,按季度与助餐服务机构结算,每家助餐服务机构每年助餐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取充值、折扣的方式给予老年人助餐优惠。
(二)配发终端设备。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免费配发具备联网、刷脸认证、支付结算功能接入咸安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终端设备,并与辖区内社保卡、老年公交卡信息共联,一卡通用(无老年公交卡的自行到市民之家办理)。实现老年人助餐信息(包括用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对象类别、消费金额、补贴标准)全部在咸安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汇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日常考评检查等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引导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快推进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助餐服务机构相关资质审批办理予以指导,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老年助餐资金保障工作,对老年助餐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对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指导。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联合区民政局遴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搭建起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研究制定本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具体实施内容,按照本地区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有计划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老年服务助餐场所严格对照“明厨亮灶”要求,打造透明厨房,并主动将后厨视频信息接入湖北省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鄂食安”平台),购买综合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降低运营风险。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未按照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实施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的,限期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助餐服务机构资格。
八、其他
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助餐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附件
助餐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填写《咸安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二、乡镇(街道)现场初审。各乡镇(街道)收到申报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辖区内幸福食堂建设规划,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按照建设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三、区级联合审核。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燃气、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定结果并公示。经区级联合审核通过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单由区民政局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统一对外公布。对审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名单由区民政局在官网上公布。
六、签订协议。乡镇(街道)与助餐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助餐方式、价格、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补贴标准、支付方式、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