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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9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消防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激发和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干事创业热情,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委编办批复,通过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竞聘上岗,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执行“两严两准”建队标准的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四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纪意识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业荣誉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隶属于咸安区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岗位分别为咸安区消防救援勤务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站长2名、政治指导员2名等6名。主要从事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的应急救援,辅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消防救援勤务中心主任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思想政治教育、消防监督检查、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熟悉和掌握辖区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社会消防救援力量的车辆、装备、人员等方面情况;

(三)组织制订并落实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年度和阶段性管、训、教等方面工作计划;

(四)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培训、考核;

    (五)协调指导并监督辖区社会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和基层消防救援工作落实;

(六)领导和组织消防救援勤务中心人员日常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教育和监督消防救援勤务中心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八)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部属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区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站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站的工作,其中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九条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七)组织全站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法规制度、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党组织的决议;

(二)组织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站人员,坚定全站人员理想信念;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站人员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加强战斗精神培育;

(四)协同站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任务;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全站人员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五)做好遂行任务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全站人员学习消防救援专业技能,掌握装备器材,提高技战术水平和心理防护能力。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全站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培养思想、安全、网络、心理工作骨干队伍,熟悉全站人员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全站人员现实思想,引导全站人员正确对待分工、入党、晋职晋级、奖励惩处、婚恋家庭等问题,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七)做好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以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

(八)密切内部关系,帮助骨干提高管理能力;

(九)抓好风气建设,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组织全站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全站人员岗位学习成才;

(十一)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竞聘对象为咸宁市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职人员(国家队消防员除外)必须符合消防救援岗位所需的工作经历、体能技能、业务理论要求等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高中(含)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六)自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

(七)业务技能突出,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八)具备在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1年(含)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竞聘消防救援勤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和日常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思想政治教育、消防监督检查、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具备灭火救援基本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

(三)具备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四)体能技能达到国家队消防员考核基本标准;

   (五)其他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竞聘单编执勤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站长、政治指导员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和日常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具备灭火救援基本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

    (三)体能技能达到国家队消防员考核基本标准;

    (四)其他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咸安区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竞聘上岗用编计划,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申请,报区委编办审批。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核准的用编计划,制定岗位竞聘方案,经区人社局审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由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组织实施,岗位竞聘结果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备案,岗位选拔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德才兼备、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二)发布竞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竞聘对象个人申请;

(四)资格审核;

(五)体能考核、业务技能考核;

(六)笔试、面试;

(七)体格检查、心理测试;

(八)考察;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各管理岗位,按照“培养一批、成熟一批、竞聘一批、任职一批”的原则,进行岗位竞聘工作,具体程序、标准以竞聘方案为准。

第十五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消防救援大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按竞聘排名次序依次递补。聘用合同期为3年(含试用期),聘期满后,通过聘期考核,来确定是否续聘;因转岗、离职、退休或解除聘用合同、撤职等导致岗位空缺的,根据岗位需求和相关要求,竞聘上岗,并及时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工作和管理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岗前培训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原则,达到全面提升综合能力素质的目的。同时,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各级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坚持考评与使用、履职能力与综合业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组织与群众共评,根据考评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每月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各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项目、实施主体和权限以及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和奖惩、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咸安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及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关规定,经区人社局审批后,享受相关待遇。经费统一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国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日常轮休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执行,并服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统筹安排。因执勤战备或公差不能正常休息的或需要召回的,统筹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进行1次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执行重大特殊灭火救援任务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四条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装标准和衔级标识。

第二十五条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可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优待政策。因工受伤或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公死亡的,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六章 奖惩退出

第二十六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奖惩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优罚劣,警示队伍。

第二十七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消防救援队伍奖励和表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个人身体、能力素质、年龄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管理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批,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内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按照对应岗位进行相应调整,调岗人员退出事业编制,原岗位的事业编制仍属于原管理单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病休条件的,应予以办理病休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审批后,可按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任期内,连续两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解聘和撤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要求等安排工作,安置人员编制仍属于原单位:

(一)在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连续工作满15年(含)以上、不满退休条件,且有2届(六年)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任职经历的;

(二)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二等功以上(含)奖励的;

(三)因工作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第三十二条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区消防救援大队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批,并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备案,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政策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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