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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更好落实,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优先在城区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力争在2021年底前,初步建成一批“家庭养育式”“社区服务式”“社会创办式”“单位福利式”“托幼一体式”等多形式的托育机构。每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至少建成1家具有普惠性托育、培训、咨询、指导等功能的示范性社区托育机构和1家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科学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托育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托育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设立带薪育儿假。全面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陪护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产假和陪护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产假和陪护假,女性生育后最多可休至孩子满一周岁,男性陪护假可休至一个月。延长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且不得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执行育儿假政策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荣誉表彰、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激励。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提供婴幼儿照护便捷服务。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快推进车站、商场、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为哺乳、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早期发展指导。建立区乡镇两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引导村(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  

4.坚持“医育结合”。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扩大社区托育服务供给

5.优先科学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和15至30分钟托育服务圈的标准,合理规划和布局托育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发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公办民营、连锁服务、家庭互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6.加强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城镇托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健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各乡镇办场

7.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1(示范性托育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托育服务,推动托育服务优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倡导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爱心人士,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社区托育机构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邻里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三)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

8.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方式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办场

9.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所在街道、社区兴办福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咸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场

10.鼓励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托育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各乡镇办场

11.鼓励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划分独立区域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乡镇办场

四、保障措施

(一)提供用地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根据全区托育机构和设施布局规划,将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开辟空间用于托育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鼓励提供公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各乡镇办场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财政、税务、发改、民政、商务、卫健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6部委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继续对政策内生育二孩或多孩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父母每期发放500元婴幼儿入托保教费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

(三)夯实人才支撑。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托育服务队伍。深化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与托育服务机构的合作,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规划。积极组织托育服务机构在职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等方面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0—15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四)狠抓卫生保健。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五)加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区卫健部门。托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疫情防控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全区托育服务工作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场)

(七)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乡镇(街道)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托育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卫健、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联合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评估考核。凡未登记、注册、备案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实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办场)

附件:咸安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咸安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我区托育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单位间的协作配合,统筹做好托育服务工作,特建立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托育服务工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确定托育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编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等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区发改局:负责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托育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区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依法打击虐童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性质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各地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社局: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负责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按照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做好托育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规定,做好托育机构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区卫健局:为托育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托育服务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实施各类托育服务场所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检查托育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陪护假政策。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托育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托育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生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为强化我区托育服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沟通联系,夯实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确保各联席部门间相互沟通顺畅,保障我区托育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系人上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葛虎、佘少华;电话:0715-83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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