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咸安区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咸宁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及《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第13号政府令)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后的征收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咸安区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征收范围
1.《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
2.市政府确定的市级直管区范围。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二、咸安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征收范围: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不含已纳入城区范围部分)、贺胜桥镇、高桥镇、双溪桥镇、汀泗桥镇、桂花镇8个建制镇的建成区范围;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三)大幕乡集镇的建成区范围参照上述建制镇标准征收;
(四)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已纳入城区范围的,按城区征收标准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下列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
(二)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的教育、科研和办公用房;
(三)社会福利、公益和宗教设施;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为其配套建设的办公管理用房);
(五)医疗卫生设施(含医院和疗养院);
(六)党政机关办公楼和社区服务设施;
(七)文化体育设施(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
(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九)工业项目(含生产、办公、科研和配套生活设施);
(十)《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经批准的村民“自建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十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地性质或使用性质改变,按改变性质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重复征收,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户、变更或遗失按程序补发时,未超过原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原批准建的筑面积部分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乡规划局开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缴清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