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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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统筹、进度跟踪、业务指导及上下联动,保障普查任务按节点推进。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同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发改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准确提供普查部门行政记录数据信息。各乡镇(街道)组织好本地普查实施,及时解决普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根据厉行节约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做好绩效管理,加强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普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普查方案,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强化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强化普查人员保障。乡镇(街道)、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充分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要求及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的认知度参与和配合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咸安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20日

附件

咸安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焦汉雄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副组长:区政府办常务副主任

区统计局局长

徐少强  区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区国动办常务副主任

吴祖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徐志宏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员: 区委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李加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副局长

金良军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区人社局副局长

沈昌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樊茂军  区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余亚全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统计局副局长

黄年伍  区林业局副局长

  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区委政策研究室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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