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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6年第6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咸安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25号)和《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15〕51号)精神,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咸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2. 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发展,依法、自愿、有偿,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规模适度、农地农用”的原则。

3. 工作目标。2016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20年,全土地承包关系全面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期限内调解仲裁结案率保持100%。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种养专业大户达到1500户,家庭农场总数达到30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600家,农户入社率达到65%,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10家,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2万亩。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4.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16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行规范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常态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承包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为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5. 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承包农户依法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少数不愿参加统一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与其他农户互换承包地,或用集体机动地调换。

6.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经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对已纳入城市建设征迁范围且尚未征用的土地,不鼓励参与土地流转。

7. 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区、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签约指导等服务,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免收服务费。禁止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将土地经营权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理制定并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引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指导流转双方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政策性补贴归属、流转期满后地上附着物权属及其补偿办法、土地征占补偿归属等事项。

8.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创新规模经营方式,推广以龙头企业带动规模经营、农村土地存贷合作社租赁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形式经营和农民合作社带动规模经营等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对土地经营规模承包地面积达到80亩至120亩(即: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全区户均承包面积10倍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

9.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对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范围内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给予农业生产扶持。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严禁以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为名流转农户承包地,建设或变相建设小产权房、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10.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规范管理。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年限、首次流转面积不得超过户均承包面积的100倍,即800亩左右。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11. 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

1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20年,纠纷仲裁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100%。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在已成立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的设置,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建立调解组织,村设调解员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到2017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统一建设标准,完成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建筑设备。

13. 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各乡镇办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平台的职能,建立独立的综合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2016年底,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建成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并与省、市对接,投入运营。实行“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分级办理业务”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交易品种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拓展服务功能,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市场。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4. 重点支持发展家庭农场。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指导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5. 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烘干仓储、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发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营销模式。鼓励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6.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以“有牌子、有章程、有办公场所、有一定规模、有较好经济效益、有较强带动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国家、省、市、区四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农民合作社每年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或变更后须及时到区经管局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区工商局和区经管局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区经管局会同区工商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编印名录,对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认定和政策扶持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争取财政性扶持资金时必须到区经管局领取并使用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

17.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2016年起,“十三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指导、引导、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按年度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扶持资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8. 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健全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鼓励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鼓励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

19.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拓宽培养途径,优化培养方式,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规模,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创办农民合作社。

20.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农资经营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要充分认识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农办、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工商、供销、税务、经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22. 强化指导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区委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宣传报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区财政部门要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区经管部门、各乡镇办要依法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大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力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区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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