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咸安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咸安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困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咸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是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区卫计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九条 上述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办理方式
第十条 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医中救助程序办理。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终结后,经过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社会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后,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费7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每人救助不得超过6000元。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每人救助不超过10000元。
医中救助办理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社会救助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书或入院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网络提交区低保办审批;区低保办对定点医院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网络审批;定点医院在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月末定点医院向区低保办送交医疗救助对象出院后个人档案资料(网上结算单、医院结算单、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救助户的救助证、身份证复印件)和月统计报表予以结算。
医后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对象个人向所在乡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救助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病历或病情诊断书、转诊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医保局或合管办公章)、医保局或合管办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或结算单原件。乡镇民政办审核后发给救助对象《咸安区城乡特困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审批表必须经村(居)、乡镇民政办签署调查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将救助花名册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花名册将救助资金直接拨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院优惠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民政、卫计部门考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按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合理、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设立救助结算服务窗口;
(三)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收费;
(四)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对象(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农村低保户、农村散居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低保对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合参保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补助资金。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报销的医疗保险金;
第十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救助证:《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孤儿救助证》等证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四)新农合、医保报销后的报销单原件或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后的理赔分割单原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地方财政安排,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福利彩票中提取的公益金;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落实医疗救助所需工作经费,支持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调查、建档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除全额予以追回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救助或垫付救助资金的,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不予认可,由定点医院负责追回救助资金。属以权谋私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救助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咸安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