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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610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攀 联系电话:0715-8323369

电子邮箱:751699717@qq.com


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9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权属不变。土地流转只流转经营权,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保持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户自主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村集体收取的服务费,须单独与受让方签订服务合同。

2. 严守耕地红线。流转耕地必须农地农用、优先种粮,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受让方连续两年撂荒耕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3. 把控适度规模。流转规模与当地劳动力转移、机械服务能力相匹配,不盲目追求超大连片流转,因地制宜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4. 保障成员优先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享有土地流转受让优先权。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三条 流转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

1.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2. 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3.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4. 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四条 流转发起与委托流转

农户自主流转的,由承包农户直接对接意向经营主体;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流转协议,明确委托范围、价格区间、期限,不得口头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前,履行民主议事程序,集体未发包土地流转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商资本准入审查审核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落实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三项制度。核查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信用状况、产业规划,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及粮食生产规划,严防“圈地不种地”。流转种植粮食(水稻、油菜)面积在100亩至300亩的或种植经济作物(茶叶、中药材、水果、大棚蔬菜)在50亩至1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村集体按程序开展流转;流转种植粮食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或种植经济作物100亩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村集体按程序开展流转。

第六条 统一规范流转合同

全面推广农业农村部、市场管理总局发布的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示范文本,明确地块四至、面积、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租金标准、支付周期、用途约束、撂荒处置、到期地上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杜绝口头协议、简易白条合同。流转五年以上经营权,可引导办理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交易和备案管理

鼓励连片规模流转项目进入武汉农交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做到信息公开、竞价透明。流转合同签订后,向乡镇农业农村中心登记备案,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做到一块地、一条档案、一套合同资料,动态更新流转信息库。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再次备案。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八条 健全先收租金后交地制度

所有土地流转,实行受让主体先付清第一年(次)租金,村集体或农户收到租金后再交土地经营权。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村集体或农户可以立即终止合同,依法依规追回租金。

第九条 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对规模流转地块,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受让主体协商,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纳入村集体专户管理,合同到期且无履约不到位问题的,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防范主体跑路、欠付租金等风险,保障农户租金权益。

第十条 常态化巡查监管

乡镇、村建立土地流转动态巡查机制,定期核查流转地块实际种植情况,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长期撂荒行为及时预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终止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完善纠纷调处体系

健全村调解、乡镇调解、区级仲裁三级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平台,及时化解租金、地界、合同履约等矛盾,就地处置流转纠纷。

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引导

引导流入主体优先发展粮食生产,配套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健全服务体系与培训机制

依托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网签系统,建强区、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区级统筹政策指导,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窗口,村级设立流转信息服务点,收集发布流转供需信息,为农户、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合同指导、档案管理等公益服务。常态化开展基层干部、经营主体政策培训,提升依法流转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9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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