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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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公告如下:  

一、《咸安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各项行政处罚权,自2026722日起调整由各乡镇(街道)实施。2026722日前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由原立案机关继续办理。

、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乡镇(街道)在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过程中,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需要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移交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好赋权事项相关行政监管职责,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附件:咸安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6722


附件

咸安区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乡镇(街道)

事项名称  

1

汀泗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汀泗桥镇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汀泗桥镇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向阳湖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向阳湖镇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向阳湖镇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官埠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官埠桥镇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19

官埠桥镇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0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1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2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4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9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30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1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2

官埠桥镇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横沟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横沟桥镇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横沟桥镇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贺胜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贺胜桥镇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贺胜桥镇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双溪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双溪桥镇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双溪桥镇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高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高桥镇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高桥镇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大幕乡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大幕乡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大幕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马桥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马桥镇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马桥镇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桂花镇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桂花镇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7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处罚

8

对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市容的处罚

9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10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11

对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1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13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1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

桂花镇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处罚

17

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1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9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20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2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23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8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29

桂花镇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31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浮山街道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4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7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8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9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1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11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12

浮山街道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6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17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18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19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永安街道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4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6

永安街道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7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8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9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1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11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6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17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18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19

永安街道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

温泉街道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4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6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8

对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9

对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10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1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12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14

温泉街道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1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7

对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处罚

18

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处罚

19

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处罚

20

对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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