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刚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咸安区实际,区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咸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意见征求的基础上,从2026年6月12日起30日,通过两种方式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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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2日
咸安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办〔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资金包括区级政府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政府债券、政府贷款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拨付”、“三保优先”、“绩效优先”、“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区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 经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时间、进度或政策依据据实直接拨付。
1.因为人员异动涉及的相关人员经费结算事项,由单位提供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的相关文件,由区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在相关文件上审核确认,直接办理。
2.除年初预算已明确需要二次分配的项目或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二次分配外,其他预算单位之间的二次分配事项,由原指标单位向区政府报告同意后,区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办理。
3.年初预算要求审核拨付的项目,需要用款单位提供相关依据材料,根据项目的进度申请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按内控程序审核办理。
第五条 经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年初未细化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结合财政部门拟订详细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办理拨付。
第六条 预备费由区长依规审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七条 预算安排已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乡镇财政体制等结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单位)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全部收回区财政。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区财政,如确需继续使用,用款单位需另外向区政府请款,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重新统筹资金安排。
第三章 预算追加资金
第九条 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重特大事项,原则上不得申请预算追加;各部门(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发生的新增支出,原则上从本部门(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运转类、特定目标类、上级转移支付等经费中自行调剂或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解决;因政策变化、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确需追加经费的,实行集中会审制度。
集中会审由区长召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集中会审通过后,财政部门可以预拨资金,同时纳入预算调整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预算追加事项由部门(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经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追加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区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对追加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明确由牵头部门(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再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提出追加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二)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外,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
(三)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测算明细。
(四)申请追加经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过“紧日子”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区政府批转的追加申请,应当对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从严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事项的全规性、必要性、测算的合理性,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报区政府集中会审。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政策和人员异动变化情况据实办理。因国定、省市政策性调资,人员异动导致人员经费支出总额超出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后,纳入集中会审。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财力性补助已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不属于审批范畴。应支付到享受对象的社会保障、民生保障、涉农补贴等资金,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按时间进度拨付。具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规定的用途,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结合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情况,按资金规定用途提出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拨付。
第十五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大类打通、可统尽统”原则。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区级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拨付;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区级财政预算已作相应安排的,先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提出使用建议(原则上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拨付;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抗旱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奖励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六条 上级下达用于事业发展或工作经费性质的且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经部门(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按内控程序下达资金。该类资金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各级政府负面清单的支出。
第五章 财政专户及对外出借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保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工资专户、专项债券资金专户、往来资金专户等),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原则上不对外出借资金,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周转或临时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
(一)发生社会面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二)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中央、省、市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三)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四)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区级财政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财政借款应当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非人员类项目资金中扣还。
(五)借款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违约责任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禁无协议、无明确还款来源出借资金。
第六章 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
第十九条 区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存量债务。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新增一般债券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新增专项债券按申报的债券项目,经区政府集中会审后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府再融资债券资金,因已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再融资债券资金发行时间和还款要求审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贷款(含特别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等),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区政府的意见预拨,再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常务副区长、区长报告区级财政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7日印发的《咸安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咸安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