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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市潜山片区文旅康养融合发展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宁市潜山片区文旅康养融合发展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503-421202-04-01-125646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太乙大道与孟养浩东路交汇处,淦河东岸,项目中心经纬度:东经114°19′38.70″,北纬29°48′33.13″。总占地面积33852.24m²,为永久占地,项目主要建设1处温泉中心接待主楼、新建1处温泉中心水疗馆、新建1处温泉休闲干区、新建1处公园式商业楼、道路、绿化及配套工程。本工程挖方0.78万m³,填方0.78万m³,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34,923.6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789.71万元。项目于2025年5月开工,计划2028年4月底完工,总工期为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3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81.86万元,主体已列费用121.88万元,方案新增费用59.9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5.67万元;植物措施87.93万元,临时工程36.66万元,独立费用11.53万元,基本预备费4.9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0,778.36元。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公司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0,778.36,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53)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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