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助推我区建设“四个首善”之区的重要力量,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咸安实际,草拟了《咸安区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下称“八条措施”)。
二、起草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有据可循原则。《八条措施》中各条款内容的制定均紧密参照省级、市级相关政策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响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确保所有政策措施不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歧视任何市场主体,保障各类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二是明确具体,易于执行原则。各条款内容力求清晰明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对于奖补政策,明确了申请条件、程序、标准以及所需材料,确保企业能够一目了然,快速准确地把握政策要点,减少操作难度和成本。我们在奖补政策中设置了具体的量化指标,如投资额、技术创新成果等,确保政策执行可量化可操作。三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了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健性,确保奖补政策既能够有力激励企业发展,又不会加大财政资金风险。本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同一项目、同一荣誉国家、省、市已有奖励的区里不再重复奖励,除市政府明确文件规定需区级配套资金奖励,市级平台荣誉区级不予奖励,区级自行评定的平台荣誉,只授牌不奖励。同时,还将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三、起草经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区科经局参照历年已出台的各项奖补激励文件结合省、市最新政策,重新起草了《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2023年7月3日-2023年8月3日,在咸安区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2023年7月20日-至今,多次向区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区政府办组织各单位多次召开会商会讨论修改《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文件内容,区科经局结合咸安发展实际拿出草稿,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最终形成《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送审稿)。2024年9月12将《咸安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送审稿)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9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后续将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上会程序,对上会议题汇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呈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
四、对《八条措施》相关重点内容的解释说明
(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此条款内容参照《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2021〕8号)文件内容制定。(不涉及奖励资金)
(二)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此条款内容是参照2024年《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及2024年《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内容制定。
(三)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增效。此条款内容参照2024年《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2023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3〕4号)内容制定。由过去入规入限后一次性奖励,变更为当年奖励和稳规期分别奖励,鼓励企业入规入限后加快发展,拉动增长。
(四)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此
条款内容参照2024年《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内容制定,设备投入500万元门槛过高,所以对前文标准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门槛标准,将设备投入要求由500万元降低到300万元,重点倾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同时提升了奖励标准。
(五)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此条款内容参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及2024年《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制定。
(六)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此条款内容参照2024年《咸宁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内容制定。为了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融合,增加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2A级的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内容。
(七)支持民营企业焕发活力。此条款内容第一条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此条款由商务局进行解释)。第二条内容参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34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8〕12号)文件内容制定。(此条款由文旅局负责解释)。第三、四条内容主要参照《咸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发〔202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内容制定。(此条款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解释)。
(八)支持民营企业金融信贷。此条款内容主要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文件内容制定。增加了“组建一支发展基金。聚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通过基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内容,对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等产业类企业给予重点倾斜。(此条款由金融办进行解释)
四、本措施执行期限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咸安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