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修订了《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咸安区烟草专卖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永安大道171号咸安区烟草专卖局;
收件人: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437100。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53260867@qq.com
联系电话:0715-8326580
附件: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年修订)经X年X月X日举行听证会议通过,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咸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咸安区境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 标题解释。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咸宁市咸安区所辖区域(含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特殊放宽情形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经营业态分为便利店、烟酒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四条 制定原则。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动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销售计划及上年度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人均销量、户均销量、持证率等变化,对市场单元容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咸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7.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例如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8.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9.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例如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小程序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0.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窗口等区域);
1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化工制品、农资、农药、油漆、兽药及其他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或者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13.主营业务为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或者与烟草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1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1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本规定制定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款第10至14项规定的可以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项许可证。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7.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100米范围内(本规定制定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上至100米以内已合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可以在原核定的地址继续经营);
1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9.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0.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21.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2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以辖区内街道、乡镇作为基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独立的市场单元,综合辖区持证率、市场需求、卷烟销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并将测算结果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发布。
市场单元零售点拟增(减)数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本年度市场单元计划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
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
单元计划销量增加则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也随之增加,各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小于容量上限的,说明可以继续设置,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达到或超过容量上限的,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对符合本规定其他设置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待容量腾出后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
第八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温泉街道、浮山街道、永安街道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60米,其他乡镇所在地商户集中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80米;
2.国道、省道及各市场单元公路沿线商户集中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50米。
(二)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照人口数量,可根据交通便利并符合群众消费习惯的原则,以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为标准,每400人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每超过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申请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可以在农村行政村(自然村)规划的数量上增设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能够便于消防、市场监管、烟草等职能部门监管且形成一定商贸规模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按300户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户数的1%,且数量控制在3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6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布局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内部总量限制条件;
4.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符合一般区域布局规定;
5.工矿企业4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6.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放宽设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弱势群体放宽条件办理,申请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数量与间距标准限制,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
2.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3.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人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4.“中心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其他乡镇所在地实际经营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含),业态属于商场、超市、便利店或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5.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明确给予政策扶持的商业企业及连锁店、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政府扶持企业等;
6.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终端建设标准为:(1)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零售卷烟、电子烟);(2)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应具备符合雪茄文化氛围的装修环境及配件,应配备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及圈层社交等需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限制:
7.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场所租赁权限发生变化等)造成门店无法续租,且主动申请歇业的,30个工作日内在原市场单元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市场单元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按区域标准执行(仅限办理一次且持证人不得改变);
8.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限制:
9.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申请主体为本辖区内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三至四级、肢体残疾有独立行为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在本辖区范围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须签订承诺书。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10.“中心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平方米、其他乡镇所在地实际经营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不到350平方米的业态属于商场、超市、便利店或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以上优待的各项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且申请人满足不同放宽条件时,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一项,不得重复或者累计放宽。
第十条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优待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第四章 候设规则
第十一条 公示规则。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建立统一名册,并予以公示。
(一)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4),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
(二)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咸宁市市民之家烟草窗口服务公告栏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辖区可办证数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审批规则。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零售点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销私售假等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门解释。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二)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指申请人有用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安全有效的固定场所,该固定场所需与住所相对独立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门牌地址。
(三)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四)本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入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五)本规定所称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属本辖区内户籍的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三至四级、肢体残疾有独立行为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五保户、低保户(政府部门建档并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持有相关证件以及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遗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
(六)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使用面积,不含仓库、车库、楼梯间等辅助设施的面积,面积以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或开具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具体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数量和间距调整的影响,但具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持证人初始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享受经营面积优惠政策的,在后续经营中擅自改变(减少)经营场所面积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之间”“不低于”“内”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时,咸安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施行。原2024年10月25日起实施的《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咸安烟专〔20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咸安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性目录
2.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数量规划
3.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
4.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登记名册
5.咸安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