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意见反馈 | 采用情况 |
区财政局 | 1. 将“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与使用:从20 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补助对象基本工资总额的4% 进行筹资,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修改为“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与使用:从20 年1月1 日起按上年度补助对象基本工资总额的2%进行筹资,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2. 将“第五条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不含医疗保险政策 不予报销部分)8000元以上的。"修改为“第五条2、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不含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部分)12000元以上的。" |
采用 |
区人社局 | 无意见 | 采用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采用 |
区委编办 | 无意见 | 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