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商务工作发展规划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区商务运行数据统计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核工作。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进出口管理商品和技术目录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全区进出口业务工作;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指导全区服务贸易工作;组织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
(四)指导我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活动;负责全区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査;组织并指导我区企业参与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和相关工作。 (五)培育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指导全区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参与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全区商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六)拟订全区商贸流通行业的有关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对商贸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 (七)指导和推进全区商贸区域经济协作工作,组织指导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 (八)指导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落实咸安区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审核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协助进行监督检查。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区口岸协调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