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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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全教育系统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教育局、各乡(镇、办)教育总支、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发生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危化品安全、校园踩踏、校园高坠、溺水意外、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传染病防控、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三)坚持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四)坚持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长: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区教育局分管安全领导

    长:区教育局其他班子成员

     :机关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办)教育管理员、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

    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请示报告。

(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区教育局分管安全领导

副主任:区教育局校安办主任

: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全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组织开展全教育系统应急预案编制,推动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本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地党委政府和局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各部位、各环节的安全职责,努力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常态化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做好防范、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开展风险评估。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协作联动。主动与学校周边的救援力量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能够得到最快最及时的帮助,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至最小。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应在第一时间(知晓事件发生后的5-10分钟内)向属地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区教育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解查实并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随即再书面信息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协调。事发学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报请公安、交警、卫健、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局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学校迅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向区教育局书面报送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区教育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利用事故(件)的经验教训对师生进行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不服从应急指挥办指挥的;

(四)在处理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咸安区教育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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