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热门搜索:

咸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规范和加强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主要包括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财产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网络安全,以及防溺水、防诈骗、防欺凌、防侵害、防极端天气与自然灾害等。

第二章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

第六条学校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专题研究调度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经费,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筑牢安全底线。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须加强安全保卫力量建设。

至少指定一名校级干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非寄宿生人数和寄宿生人数配备保安员。非寄宿生人数小于100人(不含)的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达到10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此外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保安员。在此基础上,寄宿生人数小于300人不含的,至少增配2名保安员;达到300人的,至少增配3名保安员;此外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保安员。学校每增加1个学生进出的校门增配1名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从具备保安服务资质的公司聘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三)寄宿制学校须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第九条学校应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校医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设立卫生,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条教育对学校安全负主管职责。

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教育总支和学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属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设施与维护

第十二条学校须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要按要求覆盖所有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口摄像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门口人员活动区域;幼儿园实现公共活动区域全覆盖。视频监控要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实现联网。

做好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出入车辆号牌等信息。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校门等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90日。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五)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部门接警中心联网。

第十三条学校须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含滚刺网等防攀爬设施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周界报警装置实现联动,提升校园安防系统动态感知、自动预警、智能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须在主要出入口合理配备升降式金属柱、固定式金属柱、拒马护栏或隔离墩等防冲撞设备和阻车器材。

第十五条学校安保人员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主要包括: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和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学校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按规定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重点场所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数量型号满足消防要求。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栓应保证水压正常,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

学生宿舍或午休室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食堂厨房等存在油烟管道的区域,须配备灭火毯、灶台自动灭火装置等专用消防设备。

在实验室等存在特定安全风险的场所,须根据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类型,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如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在明显位置标注适用范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培训,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须建立覆盖校园所有区域包括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的广播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清晰地播放应急指令和疏散通知;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每季度至少测试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须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品,并在校园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在校园存放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部位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以上的技术防范装置,有条件的在学生宿舍出入口安装门禁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校园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选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行为。

第四章制度与预防

第二十一条学校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围墙完好情况,严禁在围墙周边堆放可助攀爬的杂物或搭建构筑物。

校门实行24小时值守,上、放学时段保安员持械上岗。

实行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校,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校园。

上下学高峰时段,要组织带班干部、值班教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秩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寄宿制学校须根据学生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加强夜间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设备全面检修和功能测试,确保完好有效。

加强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与维护,定期对电气设备、电线线路和燃气管道等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严格规范车辆停放与充电行为,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场所,严禁停放在楼宇内和建筑的出入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须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科学的校园交通规划,完善各类交通设施,规范校园交通行为,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

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配合属地公安等部门,制定并落实上放学期间交通组织、车辆停靠、人员分流、人车分离、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加强校门口交通安全组织与管理。

使用校车的学校须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校车公司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加强校车的使用管理,确保学生接送安全。

租用社会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化管理食堂和校外供餐质量,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查验、登记和饭菜留样、记录制度。

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饮水设备进行维护、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须建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并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合理安排学生进出场时间、顺序,安排专门人员维护秩序,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确保交通工具、活动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前做好相关人员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学校须建立校舍及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按设计功能使用校舍及附属设施,严禁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出租、外借。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及周边地区灾害隐患排查,有效防灾减灾。

第二十八条学校须建立教职员工和外聘人员安全风险排查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和矛盾纠纷排查;新录用、聘用人员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从业禁止人员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员入校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须建立预防和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及时向区公安局、区教育局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学校须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公布学校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生欺凌防治主题班会,严格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第三十一条学校须加强防溺水、防电信诈骗工作,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密切家校社协同,会同属地相关部门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维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学校须完善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过日常观察、个别谈话、家校联系、班级例会、心理咨询等途径,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家庭教育状况,及时发现并化解矛盾。

第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要求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等制度,完善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筛查,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照顾。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学生日常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身体健康出现异常以及行为表现异常等涉及学生安全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校须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日常安全管理与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情况,作为安全工作评价、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工作、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危险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家长合作,建立志愿者队伍,共同开展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须按规定开展国家安全、消防、交通、防溺水、防欺凌、禁毒等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学校须严格落实“1530”安全教育制度,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学前30分钟开展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并密切家校联系,告知安全要点,提醒家长履行好监护人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须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

第四十二条学校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操训练,帮助师生掌握初级急救知识与技能,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安全教育实效。

第四十三条学校须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能力。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保人员开展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

第六章突发事件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须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应急疏散演练可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完善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准确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四十六条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学校应在属地党委政府及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必要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第七章督导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区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

第四十八条学校须对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区教育局视情通报、督办和约谈;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四十九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新闻资讯一网打尽,政务服务尽在手中。
云上咸安
咸安发布
  • 欢迎下载“云上咸安”APP、关注咸安政府网官方微信“咸安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云上咸安”二维码下载APP。
  • ②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或搜索“咸安发布”、“xianancn”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打印 】
【 字体:  】
./t20260810_5233526_slhxq.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