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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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宁市亮和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200MA492W4R7G

住所(住址):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大道427号-70-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亮

2023年7月5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咸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僵尸企业有关情况的回复函》的文件,该文件在两年及以上未年报企业名单中涉及到贺胜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内的咸宁市亮和物资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
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区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咸安区税务局回复函所提供的信息,当事人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具体情况为:非正常。本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将筛选出的企业名单下发至属地贺胜市场监管所,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当事人住所已拆迁且无法联系,当事人办照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三年未报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2.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网页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因未年报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3.《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企业除名有关情况的函》《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僵尸企业有关情况的函》各1份,证明了本局向咸安区税务局发函核实当事人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关于核实未经营企业的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关于核实长期未经营僵尸企业有关情况的回复函》及附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
5.本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6.《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1份,证明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依据和方式;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5】2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咸安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anan.gov.cn/xxgk/xxgkml/gysyjs/spypaq/ajcl/)刊登本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权。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三年未报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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