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亮和物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咸安区税务局回复函的所提供的信息,你公司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具体情况为:非正常。本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将筛选出的企业名单下发至属地贺胜市场监管所,本局执法人员联合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登记注册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你公司住所已拆迁且无法联系,你公司办照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确认你公司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你公司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三年未报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六十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骥
联系电话:0715-8873066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