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规撤销以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连续两年未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
1.咸安市咸安区永安文恩幼儿园
2.咸安市咸安区温泉未来之星幼儿园
3.咸宁市咸安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
4.咸宁市咸安区音乐家协会
咸安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