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安区永兴养殖
经营者:镇平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02MA4BW4RR23(1-1)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十四组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向周边农田抽取养殖粪污,导致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溢出至下游河道,造成环境污染。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该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镇平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该养殖场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该养殖场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3.2025年6月11日,该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该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4号),证明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十四组不在生态红线区域内;
5.2025年6月11日,镇平芳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养殖场为个体工商户;
6.2026年6月8日,信访件3件,证明该案社会影响较重;
7.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河道照片,证明该养殖场已完成对河道内粪污的清理;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下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6〕4号) 并于2026年7月15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188元(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刘程,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聂继伟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