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张浩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02011342188N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12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已经施工,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7日现场负责人张志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志军的身份;
2.202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存在环境违法的情况;
3.2025年3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负责人张志军提供的项目施工日志,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已经施工的情况;
4.2025年3月27日上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存在环境违法的事实;
5.2025年3月27日下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成立的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违法的事实;
6.2025年3月27日,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法人代表胡航提供的《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的初设批复》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咸安区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主体的批复》1份,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7.2025年3月27日,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法人代表胡航提供的《关于组建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的通知》,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是由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成立的。
8.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志军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由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的。
9.《湖北自然保护区名录》,证明西凉湖为市级自然保护区。
10.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法人代表胡航提供的《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的初设批复》,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投资额为2525.69万元。
11.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部法人代表胡航提供的《关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镇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的初设批复》,证明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需要办理报告书。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5〕1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6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起听证申请,2025年7月4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涉及黄颡鱼保护区,存在水产种质资源论证,需要农业农村部审批,先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后,再向农业农村部审批,等待部里的批复文件出来后,才能向咸宁市申请环评批复。我局认为手续繁琐不能作为“未批先建”的理由,项目建设应当合法合规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修订版》表【一】的罚款裁定幅度:报告书(非生产型),取15%;建设项目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取20%;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取2%;是否及时停止建设:停止建设,取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0%。合计37%。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综合违法行为百分比之和统计为37%,总百分值20%<37%≤40%,罚款金额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规定,西凉湖流域向阳湖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应为2525.69万元。
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2525.69万元,处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2525.69万元*2%=50.5138万元。
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5138元(人民币伍拾万元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丽霞,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聂继伟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