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永x建材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57698919XM
地址:咸安区汀泗桥镇古塘角村107国道旁永利建材内
2026年4月9日,我局收到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0t/h生物质锅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虽然处于使用状态,但是10t/h生物质锅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与锅炉废气输送管道之间断开,导致锅炉生产废气无法正常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过滤治理。你(单位)上述废气管道锈蚀断开,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x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身份;
2.2026年4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5月19日,该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环评验收、排污许可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
4.2026年5月19日,xx提供的员工名单,证明该公司为微型企业;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下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6〕7号) 并于2026年7月29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四十七】的罚款幅度裁定如下: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刘程,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聂继伟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