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赵xx
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59xxxxxxxx
地址:咸安区广东畈xxxxxx场地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租赁的咸安区广东畈xxxxxx场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xxxx东侧(占地约0.5亩)露天堆放有砂石料、柴火灰等,以上属于违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3日,赵xx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xx的身份;
2.2026年7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赵xxxxxx场地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柴火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情况;
3.2026年7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赵xx租赁的xxxx场地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柴火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6年7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xxxxxx场地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柴火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下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6〕9号) 并于2026年8月3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五十四】的罚款裁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刘程,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聂继伟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