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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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吴廷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54XX0N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泉口水库旁

我局于2026421日在洪口村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咸安区大泉口水库旁安装设备,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开采项目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安装给料机、破碎机及振动筛,累计完成投资164万元以上行为均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1日祝敏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祝敏诚接受调查;

2.202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情况;

3.2026年4月21祝敏诚提供设备清单1份,证明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投资164万元

4. 2026年4月21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砂石开采项目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5.2026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德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敏诚知情的情况;

6.2026年4月21日祝敏诚提供员工名单1份,证明该公司为微型企业单位;

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4号),证明大泉口水库周边100米不在生态红线区域内;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611下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62)并2026611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一】的罚款裁定幅度,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

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164万元,处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罚款:164万元×1%=1.64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400元(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刘程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聂继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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