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H9RW2G
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向阳湖砖瓦厂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3日,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GX2025071604),检测结果显示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窑烟囱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10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 29620-2013)中的二氧化硫浓度限值150mg/m³,且超标200%以上,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江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江辉接受调查;
2.2025年7月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委托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脱硫塔进行采样的现场情况;
3.2025年7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的情况和加碱池用ph试纸测量成红色;
4.2025年7月24日对江辉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24日,江辉提供的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项目环评验收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窑烟囱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其中: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15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和氟化物3mg/m³;
6.2025年7月23日,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GX2025071604)及原始采样记录、采样人员采样证、采样资质证明,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GX2025071701),证明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整改完成后达标排放;
9.江辉提供的咸宁市新如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生态赔偿协议,证明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下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6〕1号) 并于2026年1月5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一)超标排放情况或超总量数 超标 200%以上 (10%)
(二)小时烟气流量 10 万标立方米≤Q<20 万标立方米(8%)
(三)超标因子数 超标 1 项(0%)
(四)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 (0%)
(五)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种类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5%)
(六)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5 日 (0%)
(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时段 一般时段(0%)
(八)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2次(8%)
(九)造成社会影响 轻微(1 级)(0%)
(十)经济承受度 微型企业单位(-10%)。
该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发现加碱池出现故障后,及时整改,并于2025年7月17日整改完成并达标排放,同时该企业主动委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开展评估,并签订生态赔偿协议,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九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三款(对符合本条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限。)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20%。
处罚金额=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21%-20%)=10.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9000元(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丽霞,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聂继伟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