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宁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L33Q7G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
公司地址:咸宁市桂花街101号C幢6层601室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承建官埠桥镇石子岭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项目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施工现场图片、《中标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湖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子系统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实时生成的二维码(个人)或者虚拟账号(单位)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